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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说】用于农田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判了!2026-07-01 00:11:25

  2023年10月30日,张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安全乡丁家洲村出发返还安乡县深柳镇,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新剅口村6组路段时,为超越前方李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尾部悬挂2BYG-220型油菜联合播种机),不慎撞到轮式拖拉机左后置超宽的双面犁头,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乡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认为,轮式拖拉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分歧,张某遂将李某协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151541.94元。

【安法说】用于农田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判了!(图1)

  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安乡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核查,李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属于田间作业机械,而非机动车,该类轮式拖拉机无需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张某要求李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李某的过错程度,酌定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260元。

【安法说】用于农田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判了!(图2)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何为机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1条,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农业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注册登记中,仅要求拖拉机运输机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其他拖拉机(不含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没有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知,从事运输作业的运输型拖拉机或者通过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仅需参保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没有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案涉拖拉机不属于上道路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运输型拖拉机,主要用于农田作业而非道路运输,不需要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国家农业机械化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类农用机械在农业应用中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农用机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虽然农业机械所有人无需为非运输作业的农业机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农用机械放松安全管理,农用机械车主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违规操作造成人身损害。在购置农用机械前,购置人需判断其性质是否为机动车,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农用机械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避个人赔偿风险。

  不论是机动车还是农用机械,上路行驶即意味着风险。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